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0〕80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屬政府性基金,是政府按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為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籌集的,專項用于建設項目規劃紅線以外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財政性資金,包括城建綜合配套費和專項配套費。
城建綜合配套費是用于建設項目規劃紅線以外的市政道路、橋梁、環衛、綠化、排水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專項資金。
專項配套費是用于建設項目規劃紅線以外的供水、供氣、供熱等專業設施建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凡在本市范圍內國有土地上以及政府批準的集體土地上新建、改建、擴建各類房屋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均應依據本辦法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四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屬政府非稅收入,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支管理工作。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歷城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工作。
在現行征管體制改變前,長清區、章丘區、濟陽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工作。
其他各區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負責各自區域內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工作。
第六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照房屋建設項目總建筑面積計收,征收標準為246元/平方米,其中城建綜合配套費122元/平方米,專項配套費124元/平方米(包含供水26元/平方米,供氣20元/平方米,供熱78元/平方米)。
第七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在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前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或者在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前簽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辦理承諾書》,承諾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完畢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繳納手續。凡未按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建設項目,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八條 對已建成需分項配套供水、供氣、供熱等設施的建設項目,需行業管理部門組織相關供水、供氣、供熱等專營單位評估并出具意見后,依據本辦法單項標準繳納專項配套費。
對于不宜以建筑面積計收的非住宅單項供氣建設項目,供氣專項配套費按照設計用量征收,征收標準為800元/Nm³/h。
第九條 建設單位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后,供水、供氣、供熱等專營單位不得再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名義收取其他費用。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銷售中,不得以任何名義和方式向購房者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十條 建設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應嚴格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下列符合條件的建設項目可享受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政策:
(一)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項目;
(二)人民防空建設項目;
(三)軍隊后勤保障社會化改造項目;
(四)各類養老服務機構建設項目;
(五)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六)駐濟高等學校、中等學校、中小學和幼兒園的教學設施;其教職工公寓、學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務設施項目減半繳納;
(七)其他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政策的建設項目。
第十一條 執收單位在收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時,向繳款人開具“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按規定及時足額繳入國庫。
第十二條 對已享受減免政策,建成后擅自改變原批準建設用途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一律按照本辦法規定標準補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十三條 對已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竣工后實際建筑面積大于繳費面積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一律按照本辦法規定標準補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差額。
第十四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納入財政預算,實施精細化管理,統籌安排使用。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籌編制年度項目投資計劃和三年中期發展規劃,由財政部門審核編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年度收支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按程序報同級人代會審查批準后執行。
第十五條 財政、審計、城鄉建設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擅自減免、截留、擠占、挪用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濟南市城市建設綜合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濟政發〔2003〕3號)同時廢止。